产假的相关规定

发表时间:2015/06/07 00:00:00  浏览次数:2454  
1、正常分娩的,产后假不少于90天(含产前假15天);
2、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,按正常分娩对待;
3、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,产后假增加15天;
4、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,产后假增加7天;
5、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;
6、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(含自然流产、人工流产)的,产后假20天至30天;
7、妊娠3个月以上、7个月以下流产、引产的,产后假50天;
8、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,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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